
一、沒有營業執照,從事經營,是無照經營,將會按照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》查處取締;
二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,可以行使下列職權:
(1)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;
(2)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、了解有關情況;
(3)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;
(4)查閱、復制、查封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、票據、賬簿以及其他資料;
(5)查封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材料、產品(商品)等財物;
(6)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、威脅公共安全、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。
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》第二條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、法規、決定的規定,從事無證無照經營
《個體工商戶條例》第二條,有經營能力的公民,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,從事工商業經營的,為個體工商戶。
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,也可以家庭經營。
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。
《個體工商戶條例》第八條
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,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。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、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。
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、組成形式、經營范圍、經營場所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,名稱作為登記事項